(2014)达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栓申请执行牛治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栓,牛治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杨栓,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恩格贝镇。被执行人牛治光,男,汉族,无业,现住达拉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牛治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牛治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牛治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存款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前提出续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