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明与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601号原告袁明。被告王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明与被告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