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许荔山与何洪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荔山,何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009号申请执行人许荔山。委托代理人于家祥。被执行人何洪军。申请执行人许荔山与被执行人何洪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为558300元及案件受理费4898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闻 娣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