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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俊与陈建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陈建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张俊,居民。被告陈建壮,居民。原告张俊诉被告陈建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诉称,2013年4月3日,被告因老家洗浴中心需要钱周转向原告借款7000元,立下借条为证,约定2013年5月1日偿还。借款期满,被告一直拒绝还款,双方多次交涉无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费用。被告陈建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建壮因借原告现金,于2013年4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陈建壮向张俊借款7000元,本人承诺于2013年5月1日前归还,特立此据,借款人陈建壮,2013年4月3日”。原告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为由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到期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条未明确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俊支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建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海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