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1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1,王某2,苏某,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06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某2,女,1990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被执行人苏某,女,1957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被执行人王某3,女,1986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王某4,男,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被执行人王某5,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被执行人王某6,男,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某、王某2、王某1与苏某、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3关于法定继承一案,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该判决书没有给付内容,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