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文龙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张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61号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6号(312国道嶂山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峻波、赵学刚,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文龙,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5)39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15年5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规定的义务,2015年7月31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徒(2015)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牧审 判 员 邓雪梅人民陪审员 袁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