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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周某甲(缺席)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4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很少,仓促结婚,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3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早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由其自费抚养;自愿承担诉讼费。被告未进行答辩。本案的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告在庭审中出示婚姻证及案件受理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并证明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本院当庭宣读2015年4月8日与被告的母亲张玲的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结合本院的相关调查,经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周某乙。婚后,双方关系一般,2013年3月被告因经济问题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4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15年3月,原告又诉讼来院,再次要求离婚。2015年5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告之答辩、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被告婚后因为经济问题,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双方已分居两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引起两次离婚诉讼。原告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自费抚养孩子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孩子周某乙由原告吴某某自费抚养。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房房代理审判员  崔小琦人民陪审员  杜金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建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