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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新与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409号原告张新。被告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莲湖区自强四路34号枫韵沁园1幢1-11405室。法定代表人邓坤杞,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与被告西安昊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张新负担。审 判 长  付金良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吴宝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