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彭青伟与莫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青伟,莫江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彭青伟,男,1982年8月8日生。被告莫江花,女,1979年2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青伟诉被告莫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青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