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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837号原告武某某,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某,女,1987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