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肇源县锅炉厂与被告肇源县文国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肇源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源县锅炉厂,肇源县文国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779号原告肇源县锅炉厂,所在地址肇源镇南2路。法���代表人殷海山,职务厂长。被告肇源县文国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肇源镇南2路。法定代表人曲文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树民,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源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所在地址肇源镇东方红街。法定代表人张超,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恩学,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肇源县锅炉厂与被告肇源县文国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肇源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5月经县政府和经贸委(现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原告将工厂土地1万平方米和旧厂房1407.96平方米出售给文国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售价20万元。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购买锅炉厂土��及厂房协议》,价款交给经贸委。但原告至今未收到此款。故起诉二被告给付20万元,并付利息。本院认为,1997年6月20日肇源县锅炉厂进行企业转制,产权转让给锅炉厂全体职工,企业转为股份制。现该厂更名为大庆市洁焱锅炉厂,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应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人民陪审员 杨佳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洋附:《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