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甘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甘某,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田东县人,住田东县林逢镇永隆村龙西屯2组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609111245。委托代理人黄荣高,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701161533。原告甘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任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龙广林、人民陪审员黄凤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江荷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荣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百色市右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乙。此后,原告带着女儿回田东老家生活。期间,被告与其他异性有密切交往,并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此后,被告就极少回家看望女儿,生活费亦没有给付。2013年11月5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50%。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见,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年××月××日,原告甘某与被告登记周某甲自愿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周某乙。随后,原告带着女儿回老家坐月。期间,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密切,并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13年11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4月21日,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双方无任何联系。2015年2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周某乙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教育费,生活费各承担50%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判决书及庭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儿子,证明其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其夫妻关系逐步恶化。2013年11月5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主动要求女儿随其生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月支付其婚生女儿周某乙生活费8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周某甲作为周某乙的父亲,应当按月给付女儿周某乙生活费,但其数额应当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周某乙生活费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甘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周某乙随原告甘某生活,被告周某甲从2015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周某乙生活费6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50%。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周某甲承担。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名: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黄任荣审判员龙广林审判员黄凤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江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