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龙辉与福州文房尚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龙辉,福州文房尚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唐龙辉,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文房尚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东大商场二层17#店面。法定代表人李卢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龙辉诉被告福州文房尚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龙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