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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美梦有限公司与刘培帅、佛山市家大欢喜家具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培帅,美梦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大欢喜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培帅,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梦有限公司(DREAMWELL,LTD.),住所地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法定代表人KristenK.McGuffey。原审被告佛山市家大欢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XX。上诉人刘培帅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2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故本案应由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佛山市家大欢喜家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