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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为度与王善发、葛增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度,王善发,葛增文,王宁,王浩,王彩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王为度,男,1926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王善发,男,1951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葛增文,女,1948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王宁,男,1979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王浩,男,1982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王彩霞,女,1977年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度与被告王善发、葛增文、王宁、王浩、王彩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为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为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