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严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严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