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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姚华沙与陈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沙,陈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412号原告:姚华沙。被告:陈美芳。原告姚华沙为与被告陈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华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已减半),由原告姚华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