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姚华沙与陈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沙,陈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412号原告:姚华沙。被告:陈美芳。原告姚华沙为与被告陈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华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已减半),由原告姚华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