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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信聚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张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信聚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张艳,陈恒,龙道民,罗启群,黄永招,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信聚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号天江一都*栋***号。法定代表人:刘心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锋,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来宾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承周,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来宾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中心工业园二区。法定代表人:陈恒,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艳,柳钢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陈恒,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龙道民,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被执行人:罗启群,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被执行人:黄永招,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被执行人:李旭,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柳州市信聚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艳、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张艳、陈恒、龙道民、黄永招、罗启群、李旭关于借款合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北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