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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南昌市金屋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与李以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金屋建材家居有限公司,李以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金屋建材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朝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以斌,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以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以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以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以斌收入、银行存款16844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