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孟爱平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宁县东街63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平。委托代理人XX,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尉小强,男,1988年6月5日出生。被告孟爱平,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淑华,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新平,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冯瑞平,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刘取生,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被告张永平,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刘小平,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被告高银凤,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被告李栓平,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被告冯洋平,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冯智平,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被告张虎平,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被告张鹏,男。被告张龙,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被告刘生,男,1949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爱平、邓新平、冯瑞平、刘取生、张永平、刘小平、高银凤、李栓平、冯洋平、冯智平、张虎平、张鹏、张龙、刘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即1718元,由原告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卫建宏代理审判员  王红霞人民陪审员  任彦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