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行审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朱桂华、吴病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桂华,吴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自行审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起诉人)朱桂华,女,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上诉人(原起诉人)吴病,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上诉人朱桂华、吴病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是政策性的,其符合政策但没有获得应有权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受法院保护。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桂华、吴病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故上诉人朱桂华、吴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绚丽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