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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朱民初字第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东全与潘春荣、潘锁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全,潘春荣,潘锁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422号原告陈东全。委托代理人徐丹,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春荣。被告潘锁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全诉被告潘春荣、潘锁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全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东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东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东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