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高亮与陈永、胡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高亮,陈永,胡清,徐廷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3913号申请执行人:李高亮。被执行人:陈永。被执行人:胡清。被执行人:徐廷章。申请执行人李高亮与被执行人陈永、胡清、徐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39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