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鸿毓与烟台三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鸿毓,烟台三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24号原告:杨鸿毓。被告:烟台三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阳市碧城工业组团。法定代表人:金钟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鸿毓与被告烟台三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与(2015)海民初字第579号案并案审理,原告杨鸿毓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鸿毓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鸿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鸿毓承担。审判员 丛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