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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浙XX远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浙XX远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浩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XX远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叶明。上诉人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XX远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2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其扑克牌纸的购买方为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且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在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因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在武义县人民法院。二、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浙XX远纸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为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应将该案移送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货款支付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浙XX远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法律依据。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悦琴审判员  陈 剑审判员  夏明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