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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右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会芬与苏尼特右旗宝德矿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芬,苏尼特右旗宝德矿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右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王会芬,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宝德矿业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法定代表人:张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苏右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良至今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良银行存款及部分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