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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宋从真与李德峰、刘桂霞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从真,李德峰,刘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宋从真,市民。被执行人李德峰,市民。被执行人刘桂霞,市民。申请执行人宋从真与被执行人李德峰、刘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桂霞在济南市历城区有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宋从真要求对该套房产予以查封。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桂霞所有的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抵押、转让、租赁和设定其他任何权利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永刚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