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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5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7年12月,汉族,现住民勤县。被告张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应收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文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人民陪审员  曾令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