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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阮成义诉被告王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成义,王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阮成义,男,194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进英,男,1950年8月19日出生,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成义诉被告王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进英的银行存款50000元,同时担保人阮华伟自愿用其所有的豫PY06**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阮成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同时对担保人阮华伟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给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进英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阮华伟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窦建中审 判 员  潘华东代理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