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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冠瑞与司善祥、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瑞,司善祥,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659号原告:王冠瑞。被告:司善祥。被告:王荣。原告王冠瑞为与被告司善祥、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小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基于被告司善祥向其出具的《借条》、《收条》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借款日期:2015年4月28日;婚姻登记情况:两被告于2004年4月2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司善祥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随时有权向被告司善祥主张还款。借款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荣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司善祥、王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冠瑞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司善祥、王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盛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