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710号原告郭某。被告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忠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