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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胡志军、赖维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胡志军,赖维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8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负责人:徐创鑫。委托代理人:杨慧杰、周建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军,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赖维肖,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诉被告胡志军、赖维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志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