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国强与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强,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208号原告胡国强。被告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秋。委托代理人张智。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陈桓。委托代理人金香。原告胡国强诉被告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强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国强承担。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