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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若来、张书芝等与李颖、李建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若来,张书芝,李颖,李建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262号原告:李若来,农民。原告:张书芝,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桂荣。被告:李颖,农民。被告:李建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若来、张书芝与被告李颖、李建平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以经慎重考虑,愿再给二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若来、张书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超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