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柯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慧平,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柯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向仲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