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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雪枝与林彦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枝,林彦枝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林雪枝,女,1950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林彦枝,女,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林雪枝与林彦枝物权纠纷一案中,林雪枝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林雪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雪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林雪枝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