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雪枝与林彦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枝,林彦枝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林雪枝,女,1950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林彦枝,女,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林雪枝与林彦枝物权纠纷一案中,林雪枝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林雪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雪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林雪枝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