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执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卞XX与李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XX,李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302-2号申请执行人卞XX,居民。被执行人李XX,居民。被执行人吴XX,居民。本院在执行卞XX与李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XX、吴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卞XX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5610元,被执行人吴XX已履行了7000元,尚有38610元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