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漯河市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召法执字第497号漯河市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与刘建伟物权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漯民四终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