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恢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徐俊香、王东、王青、王乐廷与王爱强、赵延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香,王东,王青,王乐廷,王爱强,赵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恢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徐俊香,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执行人:王东,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执行人:王青,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执行人:王乐廷,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王爱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延美,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俊香、王东、王青、王乐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爱强、赵延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齐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