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966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乔伟,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乔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1993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李某乙。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时间仓促,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因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原告才与被告维系着婚姻关系,但感情一直很淡漠。婚后被告长期拒绝从事工作,原告不堪重负,最终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4年下半年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有平房四间、家具和电器若干,原告自愿留给被告和孩子。婚生子李某乙现已结婚。现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张某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1993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李某乙。原告主张双方仓促结婚感情淡漠。婚后被告长期拒绝从事工作,原告负担很重,双方于2014年下半年分居至今,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并称于今年5月4日出劳务到新加坡工作,两年时间不能回国,提供原告护照及新加坡邀请函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称双方仓促结婚,感情淡漠。婚后被告长期拒绝从事工作,双方于2014年下半年分居至今,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提供其要出国劳务的相关证据,但未能提供证实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程度的证据,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雪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