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06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2014年12月5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日,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3月18日开始,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海珠区土华村华盛大街三巷13号一楼其经营的无名成人用品店内,销售非正常渠道购买的“极品伟哥”等药品。同年5月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李某并现场缴获“双效硬得快”2盒、“极品伟哥”2盒等药品一批(经鉴定,均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情况说明,邵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的户籍材料,现场照片、扣押的涉案假药照片,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海食药监认(2015)011号涉刑案件产品性质认定意见书,证人马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约、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629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曾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销售假药罪,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扣押的“黑9**神油”、“美国女伟哥”、“红999神油”、“一点红”、“顶级伟哥”等药品,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药品是假药或应按假药论处,故本院不予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涉案假药“vigour”3盒、“双效硬得快”2盒、“性欲魔王”3盒、“德国黑金刚”2盒、“一炮到天亮”2盒、“极品伟哥”2盒、“viagra”6盒,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 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颖君陈穗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