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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炼承诉祝传为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炼承,祝传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266号原告:张炼承,男,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祝传为,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炼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7元,减半收取计949元,由原告张炼承承担。审 判 长  徐新立审 判 员  孙铁成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