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炼承诉祝传为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炼承,祝传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266号原告:张炼承,男,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祝传为,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炼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7元,减半收取计949元,由原告张炼承承担。审 判 长 徐新立审 判 员 孙铁成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