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4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超与赵壮、后金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赵壮,后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472-3号申请执行人:陈超,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赵壮,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后金燕,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壮、后金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5295元、执行费29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赵壮、后金燕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中心菜市场1幢3层2号门面房、无为县无城中心菜市场1幢三层3-4号营业房,现由秦建生以212375元购得上述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无为县无城中心菜市场1幢3层2号门面房、无为县无城中心菜市场1幢三层3-4号营业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秦建生所有,上述两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秦建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秦建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张明灯附:本裁定引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