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淑玲与潍坊振兴天马工业用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玲,潍坊振兴天马工业用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孙淑玲。被执行人潍坊振兴天马工业用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97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寒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潍坊振兴天马工业用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潍坊振兴天马工业用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淑玲独生子子女养老补助1383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振兴天马工业用呢有限公司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成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