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胡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胡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96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委托代理人:宗现宇。委托代理人:王胜。被告:胡智,本院在审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胡智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彭书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