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有保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临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某,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帆,山西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亚萍出庭支持公诉,高升担任记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7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邻居霍某某因地界纠纷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致霍某某受伤。经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某某右手第5近节指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霍某某外伤致牙齿脱落评定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到案经过、入院记录等书证等证据证实。基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某基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辩称,2012年以前原告人就有缺齿,有义牙,我没有打他,我认为我无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客观存在的,同案件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本案被害人霍某某缺失牙是事实,但这3颗牙是如何缺失的,只有霍某某的陈述是刘某某用铁锹碰掉的,没有任何其它证据予以印证,比如刚打完后牙齿受伤的照片,掉下3颗牙的去向,这些关键证据在本案中没有,自然不能充分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其次,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霍某某的健康体检表清楚记载,霍某某有缺齿,并配有义牙,这就不得使人怀疑对霍某某当时到底缺几颗牙,配有几颗假牙产生怀疑,本案属于控方不起诉的法定情形。综上,唯一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是被害人外伤致牙齿脱落评定为轻伤二级,而外伤致牙齿脱落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这一孤证,而且这一孤证又与车赶卫生院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也就是说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不是肯定的唯一的结论,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不成故意伤害罪,应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邻居霍某某因地界纠纷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致霍某某受伤。经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某某外伤致口腔缺失为轻伤二级;霍某某外伤致右手第5近指骨骨折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某某外伤致牙齿脱落评定为轻伤二级;霍某某右手第5近节指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审理过程中,刘某某仍对鉴定结论不服,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求对霍某某3颗牙脱落是外伤形成的还是自行脱落的以及对其轻伤二级做重新鉴定。经我院委托吕梁市中院、吕梁市中院委托山西省高院、山西省高院委托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原始病历记载及影像学所见,分析认为2014年9月7日外伤致霍某某31、32、42脱落诊断成立,鉴定结论为:霍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同时查明,附带民事原告人霍某某受伤后于2014年9月7日住入吕梁市人民医院,2014年9月19日出院。专科检查:颌面部肿胀不对称,下唇肿胀明显,张口轻度受限,缺失,牙槽窝内充满血凝块,缺失,牙龈平整,咬合关系尚可,口腔粘膜,牙龈及腭部未见明显异常,舌质红,伸舌自如,咽部无充血,扁桃体无肿大,悬雍垂居中。诊断为:1、缺失,2、面部多处皮肤擦伤,3、右手软组织挫伤,4、右手第5近节指骨骨折,5、外伤后头痛头晕。出院情况:患者神志清楚,精神状况良好,主诉无不适,查体:面部多处皮肤擦伤,痂皮脱落,张闭口正常,缺失,牙槽窝愈合良好,缺失,牙龈平整,咬合关系尚可,右手掌肿胀消散,右手小指活动略受限,右侧肩胛部皮肤擦伤,痂皮脱落,右侧腰部皮肤青紫、肿胀消散。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择期门诊义齿修复缺失牙,定期复查血糖。住院12天,花医疗费11234.21元,后门诊花266元,修复缺失牙花38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7日上午10时左右,我村霍某某、崔某某、霍某1挖我家的地了,我不让挖,我就把跟前挖出来的石头扔到坑里,他们三人就打我,我没有还手,打完后我就回到了家。当天晚上12时左右,我与我儿子刘某1相跟从家里出来,我用铁锹挖霍某某家埋在我地里的自来水管子,挖的过程中,霍某某与一个不认识的人相跟上也到了跟前,霍某某将手里拿的铁锹扔了出来,没有扔到我身上,后又把我压倒在排水壕里,双手掐住我的脖子,过了一会,霍某某一只手掐住我的脖子,另一只手的一个手指放在我的嘴里,我就将他的这个手指咬住。两人僵持不下,他喊的王某某过来,王某某打劝的说让我们不要打架了,之后,我们俩从壕里出来。王某某又叫的刘某2,这时,霍某1开的车回来了,霍某1拿的铁锹在我背部、腿上打,霍某某拿的砖头打我了,和霍某某相跟的那个不认识的人打我儿子刘某1了。二、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7日凌晨12时左右,我听见外面下雨,我赶紧到了大门外看挖开埋自来水管的壕里有没有蓄住水,出来发现刘某某在壕里挖我家的自来水管,我说,你为什么黑间挖,刘某某说,我是挖我的地基,你管我白天还是黑间。说着,刘某某就用手里的铁锹向我挥过来,我就将铁锹挽住与刘某某来回拉扯开,拉扯过程中,我被刘某某用劲一推锹头子在我嘴上碰了一下,刘某某又用劲一拉,将我拉的跌进我家挖开的壕里,跌进去后我和刘某某抱在一起相互厮打起来,厮打中刘某某将我的头抱住,用嘴将我的手指咬住,弄的我一点劲也没有,这时我村的王某某过来将我俩拖开。拖开以后,我又累又头昏,就在路边歇的睡着了,以后的事我就一概不知道了。打的我头痛、头昏,牙齿被打的掉了3颗,右手小指指骨裂缝,背部肿痛。三、证人证言1、证人霍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7日凌晨大约12时许,我在离石街里吃饭,我妈崔某某打电话说我父亲被邻居刘某某打了,让我回家照应。我开上车伙同朋友王某1、某某回了家,见我父霍某某躺在我家大门口水道旁,脸上和嘴里流着血。不久我妈崔某某也从离石回来,她让我打电话报了警,高建忠所长给我打电话了解情况,并让我先把我父拉上去医院看病,我寻得我村刘某3开车把我父拉上去离石医院。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与霍某证实的事实基本一致。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7日1时左右,我弟刘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听见电话里吵,我到了跟前时,霍某某拿一把铁锹在公路上站着,刘某某在在排水道上面蹲着,后来霍某某的妻子崔某某、儿子霍某3开车也到了跟前。崔某某一下车就骂,将刘某某一把推到排水道里,霍某某用手和脚打刘某某,霍某3拿锹桶刘某某,崔某某拿起砖头往排水道扔,霍某3和霍某某又把刘某某从排水道拉出来,推了刘某某几把。我看见霍某某鼻子跟前有血,刘某某耳朵烂了流血。4、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7日1时左右,我侄儿刘某5在我家大门上敲门,说刘某某和霍某某打架了。我出去到了跟前,见刘某某和霍某某互相撕扯对方,撕扯过程中,霍某某把刘某某推到路边的排水道里,刘某某在排水道坐着,霍某某就给妻子崔某某、儿子霍某3打电话。过了几分钟,崔某某和霍秉明也到了跟前,二话没说,崔某某就用拳头在刘某某身上捣,还拿起砖块在刘某某身上打,霍某3拿起铁锹在刘某某身上桶。过了一会崔某某打电话报了警,把霍某某送医院住院去了。霍某某嘴唇烂了流血,刘某某耳朵烂了,身上也有伤。霍某某的嘴唇烂了具体没有看清是怎么烂的,应该是撕扯过程中烂了的。大概在两三年前,在王某2家的理发店,霍某某和我们说他的牙能摘下,具体镶了几颗牙不知道。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大约12点多,刘某某的儿子捣我家的大门,我家刘某4出去,我也跟着出去到了大门外,见刘某某站在自家门口,霍某某、崔某某的侄子和刘某某要铁锹了,我劝说霍某某回家无果,我到了旁边的一家小卖部里坐着。后来见崔某某、霍某相跟的几个年轻后生回来了,随后听到厮打声,当我过去见刘某某在水道里躺着,崔某某的侄子拿着一把没有锹头的锹把在刘某某身上捣了几下,崔某某在刘某某身上踢了几脚,霍某拿的铁锹在刘某某腿上、身上打了。我听人们说在我们出去之前霍某某和刘某某打架来,把铁锹打断了,刘某某把打断的铁锹拿回自己家,霍某某和他要了。记不清是2012年还是2013年,在王某2理发铺闲啦时霍某某说,他镶上的牙齿能摘下放在碗里洗牙,什么时候镶的,镶的几颗不知道。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7日凌晨12时左右,我随父亲刘某某来到霍某某在我家地里埋水管的地方,我父亲用铁锹往出挖霍某某埋在土里的水管,我在一旁站着。这时霍某某和他妻侄儿每人手里拿一把铁锹过来,记不得霍某某骂了一句什么,扑过来就把我父亲刘某某压在地上。与此同时,霍某某的妻侄儿一锹向我打来,我用镢则挡住,铁锹头子飞出去了。霍某某的妻侄儿一手挽住镢则把,另一只手捡起石头在我头上砸了两下,我也在他脖子里捣了两三拳。后来听到霍某某喊的王某某过来,王某某打劝的两人不再相互厮打了。紧接着,我告诉了我三伯伯刘某4。不久,霍某开车来到跟前,二话没说,从霍某某手里拿过铁锹在我父亲腿上乱打,我父亲从地上捡起霍某某妻侄儿扔在地上的锹把拦挡。不久崔某某也来了,她把我父亲推倒在沟壕里,从地上捡的砖头往我父亲肚子、腿上乱砸,并用脚在我父亲身上乱踢打,霍某也拿的石头砸我父亲,霍某某让我把他妻侄儿打我时掉在地上的铁锹头则还给他,我拒绝后,他妻侄儿又把我压在地上,在我身上踢了几脚,我村王某4把他扯开。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三交街里开牙科诊所有三年半时间了,记不清是否给霍某某镶过牙。8、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霍某某镶牙的事,在刘某某房子里的理发店没听到说霍某某镶牙的事。9、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2年,在王某2租赁的刘某某的房子里理发,人们开玩笑,说霍某某的牙没有镶好,在什么地方镶的、镶了几颗不知道。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7日1时左右,我在钟底桥头看路(因修路不让大车通过),后见钟底的霍某某和刘某某两人打架,躺在地上,抱在一起,我过去把他们拖开,后来刘某某把刘某4、刘某2弟兄们叫来让商量的处理。当时天黑,又忙的往开拉人,没注意看怎么厮打,只记得两人都到在地上,互相抓着对方。后来霍某某的妻子崔某某、儿子霍某还相跟着几个年轻后生过来,当时我离开了一下,忽然间又听到打闹起来,过去一看是霍某和刘某某一人拿着一把铁锹在互相打,后被人们拉开,这时霍某某要去医院,被崔某某相跟的人送去离石医院。见霍某某脸上有血,刘某某记不得是哪儿也被打烂了。11、证人刘某7的证言证实,不清楚霍某某镶牙的事,只是听村里的人说过,镶了几颗、哪儿镶的都不知道。四、书证1、住院病历、照片证实霍某某的伤情及住院检查治疗情况。2、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等的基本情况。3、前科劣迹查证表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5、健康体检表、临县车赶卫生院的证明、体检医生马红珍的情况说明证实霍某某于2012年9月26日体检时有缺齿、有义牙,但缺齿的位置和数目无法说明。五、鉴定结论1、2014年9月30日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霍某某外伤致口腔缺失为轻伤二级;霍某某外伤致右手第5近指骨骨折为轻微伤。2、2014年12月1日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霍某某外伤致牙齿脱落评定为轻伤二级;霍某某右手第5近节指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3、2015年7月15日山西医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霍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医疗费单据16张、收据1张证实,霍某某受伤后于2014年9月7日住入吕梁市人民医院,2014年9月19日出院,住院12天,花医疗费11234.21元,后门诊花266元,修复缺失牙花38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因地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实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超出赔偿范围的请求不予支持。医疗费11500.21元,修复缺失牙花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按其实际住院天数12天计,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按30天计为宜,根据2015年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二、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某医疗费11500.21元、修复缺失牙花380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必要的营养费1500元,共计21180.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辛乃平审判员  闫翠平审判员  樊连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旭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