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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迭行非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迭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迭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迭部县仕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迭行非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迭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迭部县政府统办大楼。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迭部县仕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迭部县林海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任仕仪,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迭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迭劳监理字(2015)01号迭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迭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迭劳监理字(2015)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迭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迭劳监理字(2015)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且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所述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迭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迭劳监理字(2015)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永 俊代理审判员 段 宏 林代理审判员 安六十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抓西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