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乐亭县。诉讼代理人王秋,河北乐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陈峥,河北乐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某某,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唐家庄矿退休职工,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2014年8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孙续生,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秋、陈峥,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孙续生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4年12月19日,因出现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2月4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本案裁定恢复审理。2015年2月10日,因出现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4月10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本案裁定恢复审理。2015年4月17日,因公诉机关需要调取新证据,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同年5月16日公诉机关调取证据完毕,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毛庄镇王戈庄村王某某与同村的刘某甲因地边问题素有矛盾。2012年8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带其妹刘某甲、其弟刘某丙等人来到王某某家中,刘某某进入到王某某家西屋后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打在一起,刘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伤情为轻伤。检察机关在指控上述事实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诉称,2012年8月10日原告人与同村的刘某甲因地边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人与赵某某(刘某甲丈夫)打在一起。事后原告人报警,等待解决。第二天下午2点多,刘某乙带着刘某某、刘某丙、刘某甲等六、七个人到原告人家寻仇报复。被告人等进屋后二话没说就打原告人,致原告人轻伤,原告人伤后大棚蔬菜没人管理,损失惨重,被告人等至今没有赔偿原告人的损失,更无悔过之意,故原告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损失5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我没打人,我们去是调解去了,王某某的耳膜穿孔不是我打的,我就是胡拉胡拉,属于自卫。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虽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有肢体接触,但就现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毛庄镇王戈庄村王某某与同村的刘某甲因地边问题素有矛盾。2012年8月10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与刘某甲的丈夫因地边发生争执,双方殴打在一起,双方不同程度受伤。2012年8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带其妹刘某甲、其弟刘某丙等人来到王某某家中,刘某某进入到王某某家西屋后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打在一起,刘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伤情为轻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药费6341.67元,本人误工费5136.67元,法医鉴定费626元,护理费464.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13118.75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及法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王戈庄村那家人因为地边的事情经常和我老妹子打架,2012年8月11日中午,我们吃饭时问我老妹子刘某甲为啥妹夫子没来���他说因为地边的事情被本村一家人打了,抠的满脸花,不好意思来,吃完饭后我就对大伙说:咱们家里又不是没人,到那家看看去,和他们好好说说以后别打架了,吃完饭后我们就分乘两辆车让我老妹子带我们去了王戈庄村那家,同我去的还有我二弟刘某丙、三弟刘某乙、我妹夫子韩某某、我姑爷刘志增,没想到那家人误会我们,就打起来了,我三弟刘某乙手被砍伤了,还有我妹夫子韩某某的胸部被砍伤了。到后我和韩某某前后脚进到那家西屋,刘某乙、刘某丙、刘志增没进屋,我进屋后看到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头在炕上躺着,我就问他“朋友躺着呢?你为啥和我妹夫子赵某某总打架啊?我来打听打听。”那个老头就不干了,从炕上起来用手掳我,这时他媳妇也过来掳我,那个老头掳我的时候我扒拉他一下,给他了一巴掌,可能打在脸上了,也有可能打肩上了,我��注意,接着我就招呼韩某某走,这个人家说不了。说着我们往外走,老头追出来,抱住刘某丙的腿不撒,并咬了一口,我就张罗大伙快走,突然听见后面热闹,回头发现刘某乙右手都是血,肩上也是,韩某某用手捂着胸部也流血了,我看一个三十来岁小伙子一只手拿铁铲,一只手拿菜刀在当院骂,刘某乙说是他砍的,我说赶紧去医院吧。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2年8月11日中午,我吃完饭在西屋炕上倒着,我孙子在屋里看电视,半睡半醒的时候进来一帮人,有六七个男的,手里拿着棍子等工具,我问他们干啥的,有一个男的说:“我叫刘某乙,打,打死了我一个人担着。那个自称叫刘某乙的男的上来打我一巴掌,然后其他人都上来打我,后来我被打懵了,不知道他们怎么把我弄到院里的。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王某甲当时在哪里不知道。我不认识刘某乙,我��不清他啥特征了。刘某乙打在我右耳朵一巴掌,打的我右耳朵“嗡”一响,后来他们怎么打的我就不知道了。打我的那个人我就知道拿的有棍子啥的,他们进来就打我,我也没看清。当时我啥也不知道,我到医院后才发现我脑袋被打,右耳朵听不见,腰上有伤,胸口疼,右腿脚踝被打肿了。3、证人刘某丁证实,2012年8月11日的证言,昨天上午我们家和赵某某家因为地的纠纷在地里打架着,后来派出所解决调查,他们因为这事到我家打架,我丈夫王某某和我儿子王某甲都被打了。今天下午两点多,赵某某媳妇带六七个人直奔我家西屋,我就赶紧跟进去了,我丈夫在炕上倒着,就起来了。一个六十来岁老头问我丈夫为啥打他妹子妹夫,那几个人就对我丈夫拳打脚踢,还用屋里一把椅子砸他,后来他们还把我丈夫拖到当院拳打脚踢,还从当院捡了棍子打他,我儿子在北��住,闻讯过来,看到我丈夫被打,就从过道屋取了一把菜刀,拿起菜刀砍了其中一个人,好像胳膊被我儿子砍伤了,别人就抢我儿子手里的菜刀,抠我儿子的嘴和脸,赵某某媳妇看事情闹大了,就招呼他们走了。当时他们打到院里的时候我一直拦着拦不住,我就跟进去了,那几个人进屋按住我丈夫就打,把桌子啥的都掀翻了,我孙子吓哭了,我就抱着孩子出去了。回来发现我丈夫被他们打倒在地上,后被他们打到过道屋,最后打到院里,我丈夫倒在地上不动,我一直拦着他们拦不住,我回头一看我儿子王某甲被他们摁在地上,脸上都是血,有个人手里拿着菜刀,手腕上有口子,流着血,我以为他们把我儿子砍了,他们说是我儿子拿菜刀把他们砍了,具体经过我没有看见。4、证人王某甲证实,8月11日中午两点多,我在家午休时,听见我们家大门响,有六七个人闯进我家,从当院捡了几根棍子,直奔我父亲的房间,我就赶紧过去了,那些人比我进屋快,我去后他们正在用棍子打我父亲,我一看就到屋外打110报警,打完电话我又转身去我爸屋里想劝这些人,没等我说话,他们用棍子打我,打我脖子上了,还有的用手打,我随手从地上捡起给鸡剁菜的菜刀,就用菜刀瞎轮,连挡着棍子。当时我被他们打懵了,也不知道砍住谁了。我用菜刀抡了两下,这些人就把我摁倒了,把菜刀也夺走了,后来他们就走了。其中一个是我村赵某某媳妇,其他的一个也不认识,到我家啥原因也不清楚。我没有看到对方身上有伤。5、证人韩某某证实,刘某甲是我小姨子,他和对方那个砍我的年轻的男的打过架,2012年8月11日我们烧完纸就去想找那个男的说这事。我们共去了五个人,刘某某、刘某丙、刘某乙、刘志增。是我小姨子带我们去的,我们一进去,那家的小子看见我们就跑了,我们就进屋找老两口子,当时刘某某问他为啥打他妹子,老两口上去就抓他衣服,刘某某就打了那个男的一巴掌,我看解决不了就出去了,老两口拽住我二小舅子衣服不撒手,他往外走,就跟到外边,后来那个男的还咬刘某丙的腿,我过去把他手就掰开了,我刚站起来,那个老爷子儿子,就是一开始跑出去那个男的右手举着菜刀,左手拿锅铲就过来了,啥也不说就砍我,砍了我右手一刀,胸部一刀,然后冲过去砍了刘某乙两刀,脖子、手上各一刀,他去砍刘志增,划了一下,刘志增绕过去夺下了菜刀,我们抢过菜刀,就去了医院。6、证人刘某丙证实,2012年8月11日中午,我和我大哥刘某某等人在北庄坨村我妈那吃饭,发现我妹夫赵某某没有去,就问我妹子,我妹子说昨天8月10日被王某某打伤了,不知道谁提出去找王某某,警告他以后不要再欺负我妹子了。我们不想打架,就是想让他们看看我们哥们多,我妹子挨欺负了不是没人管。当时是刘志增和刘某乙开车,我坐在刘某乙车上,到后刘某某、韩某某、刘某甲和我进的王某某家西屋,刘志增和刘某乙在外边停车没进院子,进屋后王某某在炕上躺着,我大哥就招呼他,王某某就起来了,我大哥问他为啥打我妹子,王某某看我们来这么多人就让我们出去,不让我们进屋。我们没有出去,刘某某和王某某就互骂起来,接着他俩就打到一块了。谁先动手我没注意,我看见刘某某用巴掌搧王某某着,有可能搧到脸上了,王某某也还手胡拉我大哥。刘某某、刘某甲和我进了他家西屋,韩某某在过道屋。我看打起来了我就把我大哥拽出来了,到当院王某某抱住我大腿不让我走,咬我脚踝,我看脱不了身,就踢了王某某一脚,把他踢开了,我只顾摆脱王某某没有注意别人发生啥事,后发现刘某乙和韩某某被王某某儿子砍了。我们就送人去医院了。当时我可能踢到王某某肩膀了,我穿的凉鞋,踢不重。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两张。8、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唐乐)公(刑技)鉴(法损)字[2012]329号,王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9、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唐乐)公(刑技)鉴(法损)字[2012]312号,鉴定刘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0、受案登记表,证实王某某报案的情况。11、2012年8月10日乐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王某某、赵某某的询问笔录及当天打架的现场照片4张。12、乐亭县公安局毛庄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3、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14、王某某的各项花费单据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故意���害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王某某遭受到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确认为人民币13118.75元,被告人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所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11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赵春增审判员 贾宏权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