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张某。被告:亓某。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兴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