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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商终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馨宏与杨志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馨宏,杨志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馨宏。委托代理人:刘玉珍,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成。委托代理人:杜仁明,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馨宏因与被上诉人杨志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馨宏的委托代理人刘玉珍,被上诉人杨志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仁明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馨宏以一审法院定性有误,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馨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馨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上诉人马馨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审 判 员  李金增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晗 搜索“”